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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作者:采小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31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随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使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准确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以下简称“被处罚主体”),又是安监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决定着行政处罚程序能否顺利地开展,决定着安监执法监察的效果和目的能否顺利的实现,决定着安监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得到维护,对安监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被处罚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从理论上讲,被处罚主体就是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被处罚主体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说,在程序法角度上,“其他组织”是与公民、法人地位相当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可以看出,被处罚主体与生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来确定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可见,认定被处罚主体应该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类别为基础。

    二、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成立必须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而在司法及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生产经营组织没有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哪一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又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呢?这些问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来确定适格的原告,即能独立提起行政诉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据此,笔者也以“是否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以下简称“登记”)为标准来讨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情况下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没有经过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哪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均无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对没有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即是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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