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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治本之策

作者:现代职业安全编辑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最近,马富才等高官因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人们普遍叫好,认为这才是治本之策。
事故原因的划分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二是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长期以来,在追究责任时,多以前者定案,即谁与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关,谁就承担主要责任;谁在事故中起间接作用,谁就承担次要责任。但这是一个治标的作法,这样做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的人,永远都是那些被动执行者(他们既是事故的责任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而那些起决定作用的决策者们,即使有责任,往往都是间接的,所谓“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加之我们追究责任的制度设计,丝毫不影响那些负次要责任者的现状,故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难以建成。
官员问责,使这个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它指向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般都是背景原因,从表面看,这些原因是间接的,人们很容易放过它,但它的作用却是决定性的。例如“12.23”井喷,为何拖了18个小时才点火烧掉硫化氢,答案就是现场工人无权这么做,而有权这么做的人又由于种种原因没这么做。这就是主要原因。谁是这项掣肘制度的制定者或原制定者的职务承继人,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官员问责,表明人们开始重视解决安全问题的主要矛盾,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认识上的深化。
以主次区分事故原因,可以避免以间接原因的定性来淡化主要原因之危害,使人们认识到技术失控只是事故发生的表象,其内里是比工程技术更复杂的社会问题。事实早就证明,无论大小事故,其致因都不在人们的未知领域,也不存在尖端的技术难题。技术和工程处于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中作用有限,何况它本身还有可能受某种外来因素影响而失去可靠性。因此,一定要在弄清事故的技术原因的同时,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非技术方面,找出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应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改变长期困扰我们的安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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