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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11日

 

  自2004年10月份以来,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全球煤炭安全生产形势。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t,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约8000人。当年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2003年中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t,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从数字上不难看出,我国在世界所有产煤大国中的安全生产水平还很低,差距依然明显。那么,困扰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症结在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难道一定要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为代价吗?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思路,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频发的势头呢?本文拟从以下8个方面加以阐述。

  1 政策支持与财税扶持

  中国能源产业目前总生产能力已经达到3.85亿kW。到2020年,可望达到9亿kW,将超过美国整个市场能力。美国能源市场的发展用了100a的时间,才达到将近10亿kW 的一个水平,而中国只用了15a的时间就可以达到美国市场总能力一半的水平,这种增长的速度是可喜的、惊人的。在我们惊叹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经济增长和能源行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经济的增长拉动了煤炭的需求,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炭生产设施、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的提高来实现;同时,由于对煤炭生产设备的发展和扩张又会给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带来了一个非常大的课题。如何协调经济、能源、工业和环境的发展关系,是我们研究煤炭产业发展战略而要全面考虑的问题。

  环保的压力和社会生活品质提高对传统煤炭工业的发起了挑战,也将迅速推动“绿色开采”、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煤炭产业集中度低,美国前4家煤炭大企业集中度占到全部的46.7%,澳大利亚前5家占了71.5%,南非前4家占了62.3%。2003年我国前4家煤炭企业市场集中度仅占14.6%,前8家仅占21.6%。根据国务院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精神,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煤电联营,把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作为大型的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双高”矿井,全面提高和改进煤矿开采技术能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政府的财税支持是煤矿生存、改革和重组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完善政策,努力为煤炭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加快落后矿井的淘汰工作,对现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推行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处理不良资产,稳定煤炭进出口政策。

  2 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整治力度

  自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2004年度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有可能创出历史最好水平,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有可能降低到近20a来的最低点。全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向好,局部依然严峻。

  (1)煤矿外部监督力量需要加强。我国煤矿监察人员一般从当地公务员中选出,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进行异地调动的,这就导致在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的监督者暗地结成利益联盟,使得煤矿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完善监督职能,建立一支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各地煤矿监察员实行常年轮换制,每2a轮换1次,如遇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当地安全监察员不得参加。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在中国,申请开矿却不需要很多的硬性资格条件,这就导致了许多煤矿主,特别是中小型煤矿的企业主们素质比较低,他们为追求产量,违章指挥,漠视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管理水平,大大增加了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因此,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3)实行煤矿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制度。井下作业属高危特种行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提高采矿准入门槛。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提高采矿准入门槛。要开办煤矿,首先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通过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开招标拍卖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下决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整顿;对经过整顿治理的煤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强行关闭。建立社会公信力制度,重罚缺乏公信力的煤矿经营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精神,严格执行“七个一律关闭”政策,使煤矿法人铭记“不是煤矿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煤矿”的原则。

  (5)呼吁颁布矿难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律或条例,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要让矿主出了事故赔不起,从而体现出政府对生命的关爱和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视。

  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煤矿企业为安全事故所付出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了,死1个人,往往只需要赔上几万元就能摆平,这样对生命的低估价,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这不足以促使矿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山西省近期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矿主所付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强制性提高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就是要警示、督促煤矿业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权益。要让事故不发生,就要让事故发生不起,让业主出了事故赔不起。所以我们应增加矿主违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这样才能体现对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

  3 科学技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仅为45%左右,除了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装备相对比较差,效率比较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全国大约有200万左右的矿工还从事手工采煤。而发达国家采煤机械化程度则接近或达到100%。加上煤矿安全人才匮乏,煤矿科技含量很低,导致的结果就是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速实施“ 科技兴安”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利用先进技术将瓦斯变害为宝,转化为可利用能源为人类造福。

  (2)建立省、市、县、矿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拨专款用于省、市、县、矿四级瓦斯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矿四级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4 确保充足的安全投入

  许多煤矿经营者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就得加大资金投入,势必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产品价格的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下降。但是,面对可能发生的诸多安全事故,他们都心存一线侥幸,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更有甚者,认为安全投入是连环保投入都不如的纯投入,这样的投入能不投就不投。

  我国每年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大概是2000多亿元,占我国GDP总量的近2%。从众多的事故案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矿难企业的背后都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安全隐患。这就告诉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就需要加强安全投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提升企业的管理和生产力水平,那么,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竞争力也会跟着提升,而所有的这一切,最终都表现为事故的减少或者不会发生。只有这样,我们的煤炭企业才能驶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5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官员因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没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于酿成大祸。事后,对责任官员的问责往往困难重重。实际上,我们缺少的是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制度文化”。加大对因违反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取消其矿主资格。对企业负责人,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一票否决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以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论断,“问责制”气候业已形成。短短1a多来,从对重庆开县井喷事故以及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官员的引咎辞职,我国刮起了问责“风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首次把引咎辞职机制引入安全事故处理,但其未来的意义远不止于安全生产领域。官员问责制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

  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保证。

  6 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

  国家安监局王显政局长在2004年12月13日召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频调度会议上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12亿t,而实际产量却高达19.5亿t,那就是说有7.5亿t是缺乏安全保障的。”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超能力生产是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煤炭需求急剧上升,但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物力都跟不上煤矿本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煤矿超能力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压力。本来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供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等一系列问题。陈家山矿核定能力150万t,2004年前10个月已产煤210万t。2004年1-10月份,河南省共生产原煤1.26亿t,同比增长29.3%;其中,省属六大国有煤矿完成原煤产量6407万t,同比增长16%。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省属六大国有煤矿全部限产,严禁超能力开采。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要求,省属国有煤矿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从源头上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必须认真核准岗位定员,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计划生产。对弄虚作假、超计划生产的单位,一经发现,矿井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从一系列重大举措中,足以看出河南省委、省政府坚决遏制事故力保煤矿安全的决心。

  7 加强事故预防措施

  在安全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有一条被称作是“事故法则”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任何的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的,几乎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的叠加。中国地质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国内知名的安全生产专家罗云教授指出,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安全生产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大大高于事故整改的“投入产出比”,这是1:5的关系。除了国家在事故预防方面需要加强投入、明确责任外,还必须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形成人人预防事故的社会氛围。中国企业的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企业在建设生产性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节省”的考虑,而不能保证项目中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我们的工作思路应从过去的被动处理事故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对于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毖后”固然重要,“惩前”更是根本。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才是治本之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在生产经营中,依靠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去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精力不仅要放在事故后去抢救、调查、处理和分析上,而应要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8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煤矿违规成本太低。在许多中小型的煤矿,安全设备和硬件投入不足状况非常严重,仅全国重点煤矿在通风和瓦斯治理方面,就欠账40多亿元。即使在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其安全设备老化也非常严重,安全硬件的更新速度远远落后于生产规模扩张速度。安全生产的投入得不到有效保证,事故隐患无法彻底消除。煤矿安全投入欠账多、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问题。国家安监局王显政局长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思路,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实煤矿安全整治和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建立长效机制,引入“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工作方式要实现制度化、目标化、法制化。那么,我们就要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环境,来制约不规范的行业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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