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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筑节能的困惑和反思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2日

   如今,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大好形势下,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其总体节能状况令人堪忧,大批量的高能耗建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众多既有建筑未达到节能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建筑能耗影响因素极其复杂,导致从技术体系到配套法规上没有从根本上理顺相关工作。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只对建筑总量30%%以下的建筑具有约束力,且标准中某些缺乏科学性的条款使标准在执行中存在漏洞;软件的某些预测结论与标准不协调,会产生建筑节能的技术屏障,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推进,给建筑节能工作带来困惑。在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居住建筑的节能工作逐步反思,供同行参考。
    建筑演进之论
    人类几千年的建筑演变史,都是结合各自生活所在地的环境,为适应当地的气象条件,就地取材、因地制宜逐渐推进的。生活在北极圈的爱斯基摩人,利用当地的冰块及动物皮毛,盖起“圆顶小屋”,抵御严酷气候;国内华北地区冬季干冷、夏季湿热,为了冬保暖、夏防热、春秋防风沙,出现了“四合院”;西北黄土高原地区,祖先们创造了“窑洞”来适应恶劣的气候条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建筑的形式也跟随改变,特别是对于如中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复杂的国家,要制定统一的、适应各种形式建筑的节能标准,确实存在不小的难度。这就需要彻底弄清建筑能耗的客观规律,才能正确指导节能工作的开展。
    标准制定方法之辩
    根据标准制定者对建筑节能规律的认识不同,各国制定出的建筑节能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此初步以两种原则进行归类:第一类是以节能率相近为主要原则,如英、德、法等绝大部分欧洲国家,它们的标准规定全国统一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对所有区域及所有形式的建筑适用。第二类是以节能率总体目标相同、不同地域分别确定不同的能耗指标为主要原则制定标准,中国是典型的代表。虽然中国的节能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节能率的总体目标和围护结构的限值等,但这些规定虽然从主观上是为了限制建筑能耗,但客观上限制了建筑的固有特性,也限制了标准本身的适用范围。尽管标准条文允许其超标,但却要求达到小体形、小窗墙比建筑的能耗指标,这是不公平的。正如规定个体差异很大的人食物量相同、不同排量的汽车耗油量相等一样。对体形系数的限制,表面上是对建筑能耗进行限制,实际上是对建筑型式和风格的约束。建筑节能标准不应该通过体形系数对建筑形式及风格加以限制,只需规定或建议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通过什么途径使各种形式的建筑达到标准规定的节能率目标。过于细化的规定会导致现行节能标准只适合体形系数小于0.35的中高层居住建筑,而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多层、低层建筑将无法纳入节能进程中,这对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是极不利的。因此,标准应以实现节能率总体目标为依据制定,不突破标准制定方法的人为禁锢,建筑节能的春天离我们仍然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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