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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

作者:余良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过去工程建设普遍存在着“以包代管”的现象,只要工程承包给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商承担。现代的项目建设是实行的是项目法人制,国家明文规定了参建各方在各自范围内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因此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杜绝“以包代管”的工程管理模式。市政污水处理项目施工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施工面广,工期长,施工受环境影响大,特殊工种多,决定了安全管理难度大,因而必须对建设工程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即对承包单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督促与检查,并加强安全考核。监督检查首先组织要落实,应设立以建设单位牵头,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配备专业齐全的工程技术人员。该监督小组将负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作业;检查现场安全工器具、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以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情况;检查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用电和起重吊装安全情况等。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和管理混乱的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应进行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勒令清退施工现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商承担。

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全员监督,人人有责。做到凡事有人抓,凡事有人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发出整改通知。

  加强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如安装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爆破工的资格审查。在从事特种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的施工方案,经过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实施,作业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

  与此同时,在每周的工程协调例会上,建设单位应根据下一步的施工安装计划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强调安全施工的注意事项,要求承包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制定和落实必要的项目监理组织管理制度

  对于公益性建设项目,一般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现场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管理职责之一,因此必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项目监理组织制度,建立严格而明确的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制度,通过制度来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控制。具体来讲,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项目监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就位,长期进驻现场,了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当场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甚至签发停工令,除扣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保证金,尽可能地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项目建设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已经成为当今项目建设的四大控制要素,国家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日益提高到重要的位置。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应与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要正确处理好四者之间的关系,当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摆在第一位,进度服从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并举的原则思想,保障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确保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实现,尽早发挥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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