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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电工程建设施工设备的管理

作者:吴正佳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9日

    按设备来源分类:

    (1)建设单位购买的设备: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建设单位购买的大型和特型设备。

    (2)施工单位自带设备:中标单位为完成工程的需要,自己带来的设备。

    3 水电工程建设施工设备的管理内容

    3.1 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从规划到投产这一阶段的全过程,包括设备方案的构思、调研、论证和决策,自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外购设备的采购,定货、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转、效果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前期管理的重点是把握好选型的购置关,择优录用,防止盲目性。如三峡工程所需许多大型设备,目前国内施工企业配备很少或没有配备,国内又没有货源,需要组织订购或生产,由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80%~90%,在设备前半生已决定好了,所以,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设备的前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业主应根据自己的计划要求,从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良、售价低廉和服务周到的供货商直接选定供货单位和设备,并谈妥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等;另一方面,应做好对重点设备建设寿命周期费用百分统计分析系统,对费用进行估算和核算,从而开展设备经济寿命、综合效率的计算和分析,以求设备“一生”费用最省。并要求设计部门建立设备使用的信息反馈制度,努力提供售后服务。

    3.2 设备租赁管理

    在水电工程建设中,往往需要一些特性设备,这些设备投资巨大,因此,工程承包商不愿意也无力购买。这就为水电工程建设开展设备租赁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三峡工程实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购置大型主要施工设备,然后租给或卖给(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施工单位使用。不过,业主开展这种租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服务工程,合理避税,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在水电工程建设中,设备的租赁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这种方式是指租赁公司根据用户的需要,先通过其它租赁公司(一般为外国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租给企业使用的一种方式。采用转租赁方式,一般要签定两次合同。但是由于这种方式租金贵,一般工程承包商很难接受,只有在其迫切需要时才采用。

   (2)经营性租赁:这种是主要解决企业对某些大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一次性使用和临时短时需要,是不承租企业长期使用和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因此,与融资性租赁相比,它是一种非租期内全部或大部分收回设备价值的租赁方式。其特点是:租赁期限短、租金较高等。经营性租赁通常用语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所以的维修、管理等工作都归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提前通知后,可以中途解约,租期往往比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要短一些,因为出租人要承担设备老化的风险,要承担保养管理费。要承担到期以前或到期以后不续租或不留购或承租人提前中断协议风险,所以经营租赁的租金要比融资性租赁要高一些。出租人在租期内的租金收入只能收回投入设备的部分投资,为收回的部分要通过设备的再次或多次出租所取得的资金来弥补。经营租赁可以分为下列几种形式:短期租赁、专用租赁、维修租赁。

    3.3设备现场管理

    3.3.1 施工现场管理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如三峡工程以其规模巨大,举世无双而引人注目。对设备设计制造商而言,关注工程的动机在于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驱动和诱惑。任何一个制造商只要获得了三峡的定单,除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外,还将获得无法计算的广告作用和潜在的效益。另一方面,三峡工程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来自三峡建设基金,即全国消费的每度电加收的0.4分钱。这样,国内的制造商们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是投资者之一。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内企业之间、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在水电工程建设的巨大市场的白热化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为作好水电工程建设的设备供应有利的条件。

    3.3.2 接货验货

    凡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施工设备应有建设单位组织接货验收。为减少工作量,应争取所以进口设备都要封关进港,组织使用单位在现场进行接货验货。对于需要二次组装的设备,一般应由生产负责安装调试后再进行必要验收,但建设单位应给予协助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3.3.3 设备计价

    (1)凡拟转让给施工单位的设备,应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期限为该设备的在本工程使用期限再加上3~6个月。

    (2)出租给施工单位的设备,原则上按年或半年收取租金。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价格由设备基价加手续费、国内运费、有关税收和银行利息组成。

    (4)设备基价:国产设备以合同出厂价为准。

    (5)进口设备以到中国港口合同价(CIF)为准;若合同不是以人民币计价,则以付款之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6)手续费:指购买设备,国内有关部门收取的经办费,如银行手续费等。建设单位自身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这个费用应通过减少中间环节的办法尽量压低。

   (7)国内运输费:国产设备从生产厂运枝现场、进口设备从中国港口运至现场所需的费用。

   (8)税收: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收,如汽车附加税、进口设备不能争取豁免的关税、增值税等。

   (9)利息:指银行贷款利息。应按实际发生数收取。即:若为分期付款给施工单位的设备。应从购买设备付款之日起,到施工单位将贷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计算利息;若为租用设备,则到租期结束之日为止。如果价单位所借贷款在施工单位还清以前还未计提利息,则也不应向施工单位收取利息,更不能将全部利息计算在设备价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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