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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9日

  4 变监管工程实体为监管企业行为

  尽管目前法律上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但我国现在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各监督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为主,安监小组疲于奔命,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而建筑施工企业则对工地现场不闻不问,长此以往,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严重依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文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要正确定位,既不能越位成为企业安全员,也不能缺位放弃监督职能,而是应转变现有的监管模式,对企业进行“断奶”,变监管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实体安全为监管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让企业自己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积极有效的安全管理。

  5 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人员的素质

  建筑安全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学科,这就要求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的县市,有的人自己都不懂,到了工地胡乱指挥,这对安全管理危害很大。一个合格的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以及劳动卫生知识和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因此,安监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6 安全技术一体化,加强安全技术培训

  建筑安全和技术是密不可分,没有技术支撑的安全是无力的,安全要靠技术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断适应建筑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建筑安全技术培训中应注重“四个结合”:(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考试与考核相结合;(3)发证与技能相结合;(4)当前和长远相结合。

  7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目前,建筑安全违法成本太低是造成目前频频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企业大多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逃避检查,而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的检查力度而言,在应该停工的工程中只有一小部分工地被发现并停工,而且这种违法成本与一旦成功逃避检查而减少的安全投人相比较,是相当低的。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使企业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让企业违法被处罚后,感觉“疼”。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要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应从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主抓重大危险源、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对安全的巨大调节作用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实践创新,走出新路,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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