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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历史沿革与主要特征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4.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

    在追朔国外安全法规近200年的发展沿革过程中,还可以发现其主要特点:

    (1)安全法规始终伴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发展而发展,并逐渐完善。工业安全法规的制定应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并应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应不断对工业安全法规加以修正、补充和完善。

    (2)由单一的,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安全卫生法过渡到综合性、适用范围广泛的安全卫生法。

    (3)授权法是完善安全立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速安全卫生立法的进程,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在制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同时,还逐渐形成一整套具体法规。其做法是采取授权法案,对于法律中不能包罗万象的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则通过制定条例来解决。这种做法第一可以使一些法规无需经议会讨论批准,可节省时间;第二是法律无法罗列的具体问题可由条例来作补充,使法律更臻完善。

    (4)具体法规、条例相以完备配套。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法规大多形成体系,除基本法外,还制定出配套的法规与条例,如英国的农业有毒物质法和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石油法、爆炸法、矿山和采石场法等,美国的《联邦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联邦煤矿安全卫生法》等。

    (5)重视和推行安全卫生标准化。作为安全卫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及港台地区十分重视并积极推行安全卫生标准化,这已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例如,美国在安全立法中特别强调制定安全卫生标准,内容主要有四大类:一般工业标准,海运业标准。建筑业标准和农业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加以修订和简化。

    英国在这方面采取“拿来主义,”一般都以美国标准为国家标准,遇到美国标准有不适合英国情况时,则同专家组综合现场调查结果,提出修改意见,由国家安全卫生委员会讨论通过,然后颁布实行。

    苏联早在1972年就建立了专门的劳动安全标准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入国家标准体系,截止1987年已经公布了392个国家标准,部颁标准600个。

    日本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过程中,将安全标准作为《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则》第2篇即为安全标准共十一章475条,第三篇为卫生标准,共九章59条。

    此外,港台地区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卫生标准,使一些行业的安全卫生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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