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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8日

  二、“安全生产”的监察必须以强化日常监察为主

  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专门机构的日常监察。各专门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责,做好日常的监察工作,包括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定期检验检查制度、人员上岗制度等。在日常的监察工作中,各安全监察机构不但要有职,必须要有权,即有对不安全的事故隐患的处罚权,即“一票否决权”。在进行事故的追究过程中,往往发现某某监察机构已经发了许多“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就是因为一些部门及法人不履行,而监察机构就再没有强有力的措施。监察机构不但要有权,还必须赋有责任,即失职的责任,必须对失职者给予严肃处理。只有加重“企业责任”,强化专门监察机构的职权责,做好日常的监察工作,“安全生产”才能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得到保障。

  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也是必须的,这种检查主要是能够起到督查作用。“安全生产大检查”不但要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而且要检查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对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要检查专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应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给予通报。

  三、必须正确处理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在具体工作中总会产生交叉,一些监察监督部门、管理部门,甚至某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相互产生矛盾,甚至产生抵触。要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和处理“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工作的关系。必须以职能优先原则,处理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即综合机构与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工作优先;跨部门、行业专门机构与行业专门机构,跨部门、行业专门机构工作优先;“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优先。比如职业安全专门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所有部门、行业必须首先接受监察。

  第二必须做好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牵涉到各个“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部门,因为专业不同,监察监督管理内容方式不同,就是在一个监察监督管理单位,由于具体的工作内容不同,也会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进行,关键是做好协调。就以一个制造鞭炮的企业来说,其“安全生产”工作至少包含职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性物品安全,要由职业安全、消防、公安部门进行监察,也可以在搞好各自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形式,联手进行综合监察。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的关系。安全监督是政府为了实现保障公共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政府行为,是站在超越部门利益的基础上的外界行为。包括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必须接受。安全管理是每个行业管理部门、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事。必须确立法人责任,也就是我们曾说过的“企业负责”。要求法人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必要的制度,必须保证提供给职工必须的劳动保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对危险性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负法律责任,得到严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

  目前所提倡的“安全生产”方针,即“国家监察、工会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的方针,还是可以体现我国“安全生产”总的要求的。本文只对其中“国家监察”的有关体制问题进行探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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