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8日

  我们所说的“安全生产”,目前可包含职业安全、交通安全(包括道路、铁路、航运、航空等)、煤矿和矿山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爆电气等,还有核设施)、消防安全、爆炸危险性物品安全等。按其工作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为对象,即职业安全,是以职业者为对象,以提供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种职业者的个人保护和防止周围环境(如尘、毒)对职业者的损害为出发点,目的是保护职业者的人身安全;其他都是以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环境为对象,以防止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巨大损失和社会重大影响为出发点,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都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设立专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并设立各种机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做出许多重要指示,国务院也给予部署,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很大的推动。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了一些变动,进一步加强了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但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制,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对“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分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状况,并参照世界有关国家的现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一些专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生了某些变化。变化较大的有职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并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有的是机构设置、职能交叉问题,但重要的还是认识问题。

  一、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专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

  一些人认为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强调综合部门的作用,统一进行监察,这不现实,也和世界通行做法不符。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到许多领域,包括各个方面,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并以监察的对象来进行设置。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前,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劳动部门,其内也是设立了一些专门机构,如职业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矿山安全等机构,并各自行使职能,其业务工作也互不干预。虽然当时在原劳动部内,也设立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局,意图为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但由于其地位限制,并没有真正起到希望起到的作用。因此,建立怎样的专门机构,赋予什么样的职能和责任,专门安全监察机构与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必须明确。至于这些机构是为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归属哪一个政府部门,并不十分重要。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察,都设有专门机构,有的国家也归属在各个不同政府部门或各自单独设置,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一般不设综合的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专门监察机构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某一个监察对象是否影响到全社会,或只在某一领域。对牵涉到所有部门的监察对象,如职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安全、消防安全、危险性物品安全等,应设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独立的监察部门;对只影响到某一部门或某一个特殊行业,如煤矿安全、铁路安全、航运、航空等,也可设立带有行业监督管理性质的部门。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设立一个综合机构来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是需要的,但这样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不应该既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又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既包括对其他领域的综合管理,又要包括一个具体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而应该是一个高层次的监督管理机构,能代表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协调、监督,包括监督各“安全生产”专门监察机构的工作,安排一些大的“安全生产”活动等。

  在这里,还必须指出,因“安全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而常常与生产、社会活动产生矛盾。一些行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安全,如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在产品上忽视安全质量等等。因此,在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时,必须考虑其独立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