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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安全生产监察说理式执法的方式和对象

作者:程立方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9日

  二、注重说理对象
  监察执法中,我们接触到许多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的老实忠厚、有的圆滑事故,有的责任心强、有的应差了事、有的经验丰富、有的刚上岗位。对于不同的人,我们在说明法理、事理和情理时应有所侧重,对于不同对象要侧重说理。
  1、对于“老安全”侧重讲法理。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其管理人员已是安全生产战线上的老兵,他们对于安全管理、各种设备的安全事理,懂得要比我们监察人员多,对于现场设备问题,往往不需多说,一个眼神就能明了,而对于生产中许多安全技术性问题,更多时候需要我们听他们说理,向他们请教。但对于法律、法规特别是总局规章的了解和理解程度,我们占有优势,所以,在这类企业,我们应重点说法理。例如:对于职业健康评价,一些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安全评价中已有职业健康相关内容,无需再做评价,而不知新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23号令都明确要求职业健康评价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23号令还规定了评价周期;在事故应急预案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对于预案的编制要点和演练操作,要比我们执法人员懂得多,但总局17号令要求将预案要点和程序在应急地点张贴和设置标志的要求,他们并不清楚。所以对于这类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说理时应做好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说理。
  2、对于“新安全”侧重讲事理。在检查中,有些安管人员上岗时间不长,有做事的热情但缺少干事的经验,在陪同检查时态度也很好,对于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连连说好,一定整改,但具体如何操作,往往是想当然地去做,造成整改不符合要求。如:一次,检查人员发现一家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和普通物品混放在一个大仓库内,问题指出后,被检查单位的安管人员立即表态,我们一定将危化品专库存放。在复查时,却发现该单位只是在原仓库中用了几块彩钢板搭了个简易的棚子,将危化品与普通物品进行了间隔,棚子还留了个敞开的门,而一些气瓶还存放在大仓库中。所以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能因企业态度好,就认为企业会整改好,而应根据安管人员的水平经验,将隐患为什么要整改,如何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以及标准规范中要求等事理讲透,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3、对于“不安全”者侧重讲情理。有些安管人员由于待遇、地位等问题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认真,在其思想认识没有转变、工作责任心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将隐患的整改工作交由他们去落实,往往会导致“不安全”的结果。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侧重向当事人讲明做好隐患整改的情理,增强其对单位的感情和做好工作的热情。执法人员对某一检查中发现隐患较多的企业,在回访中询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时,负责整改的同志态度并不积极,回答时要么是差不多了,要么是正在改。这时,执法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讲明,你既然在安全生产岗位上工作,就应负责任地将工作做好,这既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你和工人负责。只有用自己的热情和努力将本职工作做好,才会有所回报。如你的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了工人身边的隐患,从业人员才会对你有感谢之情;为单位作出贡献,单位才会对你有感激之情,个人的待遇和地位才能有所提高。否则,如不及时整改隐患,法规对单位和具体负责人都有相应的罚则。那时,单位领导对你就只有责怪、憎恨之情了。通过这一番说理,当事人的思想产生了触动、态度有了改变,在隐患整改到期前较好地完成了整改。
  开展说理式监察执法,需要监察执法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懂得安全管理知识,掌握安全标准规范,运用好方式方法,提高说理的技巧,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说理式执法工作达到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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