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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监察的角度谈如何减少煤矿重大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如何控制煤矿事故,历来是国家和煤矿企业的领导、职工关心与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的制度,将煤矿安全纳入了国家行政执法管理的范筹。这为强化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安全监察,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史上新的创举。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在国外已有成功经验,但怎样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实施安全监察,以有效控制煤矿事故,特别是减少重大伤亡事故,尚需在实践中摸索。现根据本人多年对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探索,就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减少重大事故,略抒浅见,以期抛砖引玉,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有所裨益。

1 控制煤矿重大事故是安全监察的基本目的

煤矿重大事故,是指影响范围大、伤亡人员多(1次死亡3人及以上)、中断生产时间长、井巷工程和设备损坏严重的事故。常见的有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然涌水,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等。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破坏性、继发性等特点。事故发生后救灾难度大,善后处理复杂,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煤矿事故历年来呈逐年减少趋势。但少数国有煤矿随着自主权的增大,尤其是乡镇煤矿大多为个体或集体办矿,本身安全条件差,而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减少安全投入,导致近几年来安全状况恶化,特别是重大事故抬头。据统计,2000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823人,其中3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444起,死亡3099人,占53%。乡镇煤矿事故最为严重,全年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而死亡人数达3952人,占68%;其中重大事故发生331起,死亡达2138人,占全国重大事故的39%。由此可见,控制煤矿重大事故,是减少煤矿事故的关键。安全监察的宗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因而应当先从防范煤矿重大事故入手,重点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改变煤矿安全状况不好的局面。

2 强化乡镇煤矿安全监察是减少煤矿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

乡镇煤矿点多面广,煤层赋存复杂,生产设备简陋,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低,素质差,抗灾能力薄弱,安全环境恶劣,是煤矿事故的多发区。例如湖南娄底办事处辖区内有乡镇煤矿1000余个,煤矿生产能力最大的6万t,最小的1000t,平均不足1万t。在有的产煤乡镇,相隔十几米或几十米就开一个煤井,煤矿星罗棋布,见煤就采,乱采滥挖,根本无安全条件可言。地方政府对关井压产和关闭非法矿井等做了不少工作,但难度大,反弹现象多。据不完全统计,辖区内无证开采小窑不下200个,有证而不符安全生产条件者,粗估不少于三分之一。因而事故也接连不断,仅2001年以来就发生了1月4日新化温塘镇后家冲煤矿透水死亡20人、2月23日涟源斗笠山镇煤业公司黄港井瓦斯爆炸死亡21人的特大事故。以上事实和全国煤矿事故统计资料充分表明,乡镇煤矿是重大事故的集中地。因此,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监察,对于减少煤矿重大事故具有决定作用。

根据目前乡镇煤矿的现状,首先要从源头把住乡镇煤矿办矿关。地质矿产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办矿。必须严把采矿许可证发放关,按国家开采技术政策,合理煤田开采布局,控制办矿数量,新办矿井要具备基本的生产技术条件,并有一定生产规模,正规开采。杜绝随意开井口乱采滥挖现象。还要严把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对不符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得发证,不准生产。

其次是对现有双证齐全矿井的重新审查验收,凡不符安全生产条件者,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到要求。否则,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7条规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组织对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井和独眼井,一律不准生产,并责令关闭。

3 加强“一通三防”监察是减少重大事故的关键

“一通三防”事故主要有瓦斯煤尘爆炸、煤和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和火灾事故。其中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危害最为严重。据统计,200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3313人,占总死亡人数的57%,发生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337起,死亡260人,占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的85%。由此可知,控制住瓦斯事故就基本控制了重大伤亡事故。因此,煤矿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应放在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监察上。

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应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①监察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对存在通风装备不完善、通风能力不够、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循环风、扩散风等问题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②监察“一通三防”的管理制度。对是否有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包括通风机构、通风系统、风量测定与调节、通风调度值班、通风设施等),瓦斯管理制度(包括瓦斯检查、监测、瓦斯积存超限处理、盲硐管理、防突管理等),局扇管理制度,防尘防灭火制度,通风仪表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③对“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进行监察。检查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等技术措施是否齐全、合理、可靠,在现场执行是否到位。④检查“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情况。检查井下有无瓦斯超限、积聚、盲硐、高温点、突出危险工作面等重大隐患,检查煤矿对这些隐患的查处情况。⑤检查通风管理和瓦斯检查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情况。检查瓦斯监测仪表完好情况。通过上述从通风系统,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到现场落实等方面的监察,达到完善系统、健全措施、强化管理、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目的。

4 重视安全培训和投入的监察是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任何事故都是因人、管、物、环四个环节存在漏洞引起的。人和管理因素的优劣主要由人的安全思想和技术素质的高低决定,物和环境因素的好坏,主要与安全投入的多寡相关。因而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人的自主保安能力。保证基本安全投入,消除危险物源,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从而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无疑是防止煤矿事故的基础。所以,对煤矿矿长、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对工人的岗位培训,必须纳入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设施、装备情况也要做为安全监察的重点来抓。对安全培训、安全设施、技措工程等达不到要求,安全生产无基本保障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40条、41条之规定停产整顿。

5 理顺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关系是以监察促管理的有效措施

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将安全监察与管理分开,形成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的煤矿安全新机制,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上的里程碑。正确处理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关系,对强化煤矿安全工作,遏制煤矿事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在对煤矿的安全监察过程中,大多数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能认识到国家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是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强化,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动力和保障。一般能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工作,并将内部的安全管理抓得更紧,效果明显。但也有少数煤矿存在糊涂认识:一是认为煤矿安全由国家监察,企业没有监察职能,煤矿的安全机构可以裁减;另一种认为国家安全监察凌架于企业之上,是压抑煤矿的婆婆,存有逆反心理。这些都是不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不可分割,更不能对立。因为监察和管理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所不同的是国家安全监察属于国家行政行为,较以前增加了法制效力,使安全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管理属于煤矿行业安全管理行为,煤矿的安全机构除负责安全管理职能外,仍具有按企业规章查处事故隐患,处罚违章行为的企业内部安全监察职能,因而其任务更重,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应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超前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严格管理,按章办事。对现场要做到经常性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还要注重灾变的抢救工作,编制完备的灾害处理计划,从领导到职工都要掌握灾变抢救和自救知识,一旦发生灾变时能从容应变,妥善处理,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 依法执法是减少重大事故的有效手段

随着政企分开,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违法办矿、违章冒险生产而发生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法制观念淡薄,事故处理不严密切相关。因而要减少煤矿重大事故,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首先要大力宣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尤其要大张旗鼓宣传学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能掌握法规依法行政执法,使煤炭行业职工能增强法制观念。按煤矿安全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其次是对非法矿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和整顿,对强行违法开采者,严格按《煤矿安全处罚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消除重大事故多发易发区。其三是落实地方政府领导(主要是县、乡两级)和煤炭企业领导对煤矿安全的职责,从而增强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力度,增加煤矿领导的安全责任心,使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规能落实到位。其四是认真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其五是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健全机构,提高素质,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理顺与政府、企业的关系,提高监察水平和工作效率。

总之,减少煤矿事故是国家和煤炭企业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与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以防止重大事故为主,抓住乡镇煤矿和“一通三防”两个重点,坚持预防为主,将监察、管理、装备、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监察为龙头,以管理为中心,以培训为基础,以装备为保障,以法治为手段,全面提高监察和管理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逐步减少和控制煤矿重大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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