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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将加强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促进煤炭生产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 加强有重点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前,将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这些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核发放工作。

二、 做好停产整顿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重新审核发放工作

(一)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二) 对于应关闭的小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 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小煤矿,要及时重新审核发证;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要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 在小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核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 经验收合格的矿井,必须申请领取换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视为无证矿井,予以关闭。小煤矿较多、核发任务较重的山西、贵州、四川、湖南省等,可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 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一) 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二) 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年检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颁证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颁发或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及时予以公告。

(三) 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发证照,否则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要做好矿长资格的业务培训和矿长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对煤矿生产资格的核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应立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核发。

(五)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对煤矿生产资格的核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应立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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