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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一、 当前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含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一般是由市级以上直至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 发生一次死亡1人-2人的事故,则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是:

首先,当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会等部门作为区(县)级事故调查组,在最短时间赶往事故现场;

接着,区(县)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看现场,再取证,大体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随后,事故调查组分别调查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召集事故单位会议,对事故做基本定性。同时,要求事故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做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事故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结束(完成书面报告)后,区(县)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报告进行再分析,就报告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事故单位改正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其中,企业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3、 发生重伤事故,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仅做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如下:

(1) 发生事故单位将事故情况报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该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2) 伤者直接向区(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事故,该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社会事故调查、认定工伤。

4、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单位自行处理。

二、 事故处理中暴露出的问题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我认为,事故的分析较为透彻,责任划分清楚,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基本能从事故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隐患可以得到消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也能受到相应的处理。见诸各类新闻媒体的此类报道,可以说明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够很好体现“四不放过”原则。而对目前一些企业单位发生的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上,尤其是重、轻伤事故的处理,则有违“四不放过”的原则,暴露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某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事故中的伤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不能从中接受教训和受到教育

如有个外资企业,在半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多起轻、重工伤事故,企业只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作认定,得到了工伤保险。几起重伤事故后并没有其他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企业和员工相安无事。由于事故处理得过于简单,有的是就事故谈事故,有的干脆应付了事,往往是一个厂的人还不知道自己厂里发生了什么事故,或者一个企业发生事故后连主管部门都不知道。许多事故都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的相当长时间私了不成有了争议,有关部门才知道。

二是企业领导(私营业主)没有受到教育

有的企业领导(老板)对本企业的事故处理情况不闻不问,或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根本没有从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要知道,一定量的轻伤事故会发展到重伤事故,一定量的重伤事故是更严重事故的前奏。

三是职能衔接脱节

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由原劳动部门转给专职安监部门之后,对工伤认定、结案的职能仍然留在劳动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则转给了安监部门。

如《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是,由于企业需要申请工伤保险,只要求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对事故进行结案。而安监部门在许多情况下则不知道企业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死亡事故除外),因此就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不可能对事故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法》对于有关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罚款不是目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主要是为了警示和教育有关单位和人员,使他们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因此在事故处理中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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