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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6日

    7.其它   
    6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交通违法、超载、超速、运输企业无资质、超资质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资质作业、车况不良等。对交通运输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6.1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主要有超速、客车超员、火车超载、货运车辆违章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运输机械状况不良及带病运转等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措施落实情况。
        6.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双班驾驶员制度,保障驾驶员正常休息,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况。
        7.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2 水上运输企业
        1.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3.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装卸、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4.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8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爆破作业的安全问题、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用电的安全问题、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等。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情况;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道;
        (4)矿井井口、井下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以探代采的;
        (6)越界开采的;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无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
        (8)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9)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域及地面陷落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10)爆破作业无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没有防止威胁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的;
        (11)新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矿山企业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矿山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4)排土(石)场危及矿场或工业长堤安全的;
        (15)凿岩采用干式作业时,没有相应的防尘措施的;
        (1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17)重大危险源未经政府安全评估合格的;
        (18)评估(评价)、检查中指出的重大问题没有整改的。
        9 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检查重点
        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是火灾事故和紧急疏散时的踩踏事故。对公共场所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9.1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县场、体育场所、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问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机楼(厅);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县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县)、县(地、州、盟)、县(县、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9.2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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