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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出台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8月26日,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签发了今年的第5号部令,决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施行。

为了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以及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部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了《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办法》指出,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以及其它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5个等级。

《办法》要求,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及《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的具体分级标准进行。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最后指出,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于2002年7月26日经第9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于8月26日黄镇东部长签发公布。《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第16号令发布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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