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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出台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日前,陕西省九届人大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7年《公路法》颁布后陕西省在公路管理方面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40条,分别对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超限运输、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条例》明确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权力、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公路、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首次明确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又拒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留置车辆或道路运输证。

《条例》对《公路法》路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做了补充和细化,其颁布实施提升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层次,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对解决公路建设超常发展与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对依法治路,维护路产路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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