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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灾害事故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一、高校灾害事故概述

  在灾害学研究中,“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现象和过程。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将发生在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校行课期间,由于各种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出现的大学师生生命、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的事件认定为高校灾害事故。这样的事故近年来在媒体上有过相当数量的报道,有的事件在社会上曾引起过强烈的反响,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触目惊心,后果之严重不能不发人深思。如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的火灾,造成24人丧生,其中主要是大中学生;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的马加爵杀人案;2003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出现的167名大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等。

  二、高校灾害事故主要种类

  在高校校园内外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种类繁多。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如下类型:

  (一)按发生事故的场所分类 1、校园内灾害事故。指大学师生在校园内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2、校园外灾害事故。指大学师生在校园外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如师生外出乘车、购物、就餐、娱乐、旅游、探险、野外实习等所遭遇到的灾害,以及学生因在校园外租住房屋内发生的灾害事故等。

  (二)按引发事故的原因分类 1、自然原因引发的灾害事故。如因发生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处于灾害区范围内的学校遭受损失的事件。2、人为原因引发的灾害事故。如因管理不善、经费不足、蓄意报复、人际矛盾等因素,引发的火灾、食物中毒、打架斗殴、杀人偷盗、房屋垮塌等事故。

  (三)按事故的严重性分类 1、特大型事故。指出现了人员的死亡,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的事故。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等。2、大型事故。指虽无人员死亡,但受伤或出现身体不适者众多,有个别人员受伤严重,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达到10-100万元之间,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如2003年4月至9月发生的几起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包括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167名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3、中型事故。指受伤或身体不适人数在10人以内,无重伤者,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事故。4、小型事故。指个别人员轻伤,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高校灾害事故原因分析

  高校发生灾害事故原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因素:

  (一)不可抗拒因素 因学校地处各种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学校不可避免的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只要学校对这些常发自然灾害有足够的认识,在学校硬件建设上有所考虑,对师生进行了防灾减灾知识教育,一般来说,这样的事故引起的社会影响都不会特别突出,我们在此可以不做重点探讨。

  (二)经费不足,监管不力 有些学校因办学经费不足,对于年久失修的教学楼、宿舍楼及其它教辅场所在未进行全面整改的情况下,不得不继续使用,因而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学、生活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力,也容易导致灾害的发生。如后勤部门对食堂的监管不力,可能会导致食堂卫生不达标,师生因食用了过期变质的食物而发生食物中毒等。

  (三)重视不够,麻痹大意 在高校扩招这几年,学校各级管理者十分重视各自的经济效益,却忽略了校园的安全管理,对校园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不够,故因违规使用电炉烧水做饭、使用“热得快”烧水、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燃气时不注意操作规范、吸“倒床烟”、在床头点蜡烛熬夜读书等引发的灾害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近年来学校不重视教师良好师德的培养,忽略了协调师生关系的重要性,因教师课堂管理不当,如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或体罚殴打学生等,导致学生离校出走、自杀,或报复性打人杀人事件也有发生。

  (四)心理失衡,蓄意破坏 当前因高校教师工作压力过大,学生学习繁重,或因不能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善人际交往,不懂如何正常的与他人相处等引起的心理疾患呈上升趋势。而心理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则往往导致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对一起玩耍的同学不满而将四名同学杀死并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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