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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七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6日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保障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将很难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问题,是关系到本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用多个条款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包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等等。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例如,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需要注意的是,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条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相关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让从业人员承担这些费用,不得让从业人员缴纳劳动防护用品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这些费用为由克扣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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