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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二节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32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以及接收的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报告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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