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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这是《安全生产法》一条很有特点、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是在总结大量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安全,将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安全管理网消息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87人,烧伤51人。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61人,伤7人。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20人死亡、109人受伤。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32人,烧伤4人。这些事故的一个共同原因就是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此外,因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距离过近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如位于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的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原因之一就是涉事工厂违规设计施工,在与员工宿舍临近的建筑物内违法组织生产。总结现实中血的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以及生产、储存的规模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二)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管理要求
这也是根据实践中血的教训做出的规定。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标志不明显或者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员工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无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如,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主厂房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另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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