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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保障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因此,本法第25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但是,从从业人员的角度看,如果其拒不接受教育和培训,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本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既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实践中,对于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安排其上岗作业。
(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具体说,应当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 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 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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