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
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事故责任认定,特别是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实践中很可能会遇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和干涉,以达到影响事故定性定责,规避、推脱或者减轻责任等目的。比如,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
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事故调查处理做到客观、公正、高效,必须排除一切阻挠和干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