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需要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个别法律、法规,多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所急需,而且无须为其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情况。
      第二种是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充分宣传,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内容。同时,可以为法律实施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准备,以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也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应在30日以上。
      本条规定的施行时间属于前述第二种方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需要说明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本法做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14年8 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仍为2002年11月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次修改的内容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对过去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上一篇:没有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