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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性处理。按照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各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扩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适用的范围,并加大了罚款的力度。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两方面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法“法律责任”一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明确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2001 年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特大安全事故,除了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01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方级分管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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