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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修改提示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相应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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