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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删除: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删除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已经明确的有关内容予以删除,以免重复;二是将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并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互衔接。
        【释义】
        一、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2005 年制定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010 年8 月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 年第90 号),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和产品目录。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二、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以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但是,实践中除了上述特种设备外,还有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因此本条是关于海上设施和徐徐(即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衔接规定。根据现有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依照本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目前,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从事海洋石油开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或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确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部专门法律,其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不再另行规定,统一纳入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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