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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关于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中,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式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将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重要性的认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出口通道的大门加锁或者封闭堵塞出口通道。
        【释义】
        一、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确有一些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爆炸、中毒、火灾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总结现实中血的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达到这个要求,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畅通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标志不明显或者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出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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