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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保山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释义】
        一、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类、按照健康的原材料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按照用途分类等。1996 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200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均采用了上述第四种分类方法,即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防护眼睛的器具,给高空作业的工人供给的安全带,给从事电器操作的工人供给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对安全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均制定了国家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服务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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