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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劳动防护用品和培训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释义】
        一、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资金保证,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将很难实现。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问题,是关系到本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用多个条款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本法第博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本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同时本条再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其目的是强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保证其相应的经费。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这部分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尤其是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摆地摊劳动纪律,织职工冒险作业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最多。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四条规定在生产过程遭受事故伤害,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这四条规定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于本条的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排经费专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任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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