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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即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风险,又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经过工伤认定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制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填补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损失,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这些赔偿项目都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院以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对有关费用需要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
        因此,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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