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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7日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修改提示:本条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释义】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夜场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2014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二、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200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开始研究安全生产诚信机制;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行为,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央主要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与此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也专门开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名单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1)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2)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相关信息;(3)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金融机构。这里指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发【2014】20号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通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被通报企业的用地、贷款、上市,以及取得相关资质资格予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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