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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发布《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需要,现将原交通部1972年公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除需统一执行的分类、品名编号、品名表、包装表等以外的铁路有关部分重新修改整理公布(另发),应予同时废止的规章和文件名称,继续有效的文电名称及仅适用铁路运输的特殊规定一并整理公布(见附件),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行,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现将修改有关事项重点说明如下:
1·经我部重新修改整理公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仅在铁路运输时适用,因此在刊印单行本时,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后面加注“(铁路运输适用本)”,以资区别。
2·为便于各物资单位托运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这次对“危险货物品名表”(含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说明及危险货物品首字表,以下同)和“危险货物包装表”,仍继续执行(71)交铁运字1218号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货物包装表”。但危险货物品名表各页的“洗刷消毒编号”六字应更正为“洗刷除污编号”。
3·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名》,虽已颁发了危险货物分类及一些类型划分的国标,但实施这项国标,尚需对危险货物品名列类进行全面审定,并适当作些调整。爆炸品的分项有些需经试验确定。因此,目前只能暂时维持现行10大类,便于铁路、水运、公路分类一致,不影响物资单位托运。
4·原《危规》附件三“危险货物配装表”注释过分繁复,附件七“对装过危险货物车船洗刷、消毒的要求”无洗刷工艺规定,因此这次重新制定了“危险货物配装表”和“车辆洗刷除污方法”以适应铁路运输需要。铁路执行新的配装表和洗刷除污方法,不影响物资部门托运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
5·原《危规》附件四“放射性货物包装等级表”及附件五“放射性货物装载限额表”已纳入新条文。
6·附录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已按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作了修改,但GB190-85无四级放射性物品标志,其图形需在商定运输条件时另定。为避免浪费,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形准予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7·附录一“气瓶漆色及标志表”已按(79)劳总锅字18号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作了修改。
8·本规则已按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修改了放射性同位素外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容许水平。
见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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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二条 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三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四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沾有毒物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措施按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作服使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有必要的检测仪器。
铁路卫生防疫部站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技术。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条 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运输危险货物时,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 包装和标志
第七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除应采用危险货物品名表(附件一)及危险货物包装表(附件二)规定的包装方法外,包装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物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有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容器和包装物料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严重消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至少应留有5%空隙。
3·包装应密封不漏。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在害蒸气及遇潮、变干或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的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
4·包装的衬垫应能防止容器移动并起到减震和吸收作用。
5·包装紧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物质。
第八条 设计危险货物包装,需作包装机械强度试验。钢瓶的机械强度试验应符合劳动人事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装应参照国际货协附件第4号第10表的附件5的规定要求设计和试验;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的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可参照附录三办理,但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钢桶、钢罐、塑料桶、塑料罐、铝桶及钢塑复合桶,每桶每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须作渗漏试验。
铁路局应会同各地包装监督检验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测试。
第九条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首先向发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及包装试验合格记录,发站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报铁路分局(爆炸品、有机氧化剂由铁路分局报经铁路局)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跨局试运应通知有关的铁路局。试运条件和包装方法经铁路局审定后转报铁道部备查。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运单“包装”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车站确认后即可承运。
进口的货物如包装与国内规定不符,经托运人确认原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
第十条 使用旧包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先修整完好,经托运人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性能,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性质和消防方法相互抵触,配装号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危险货物集合包装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集合包装应做到全程运输不致松散,集合包装中的单件应适合于单个地安全运输。
使用移动式槽罐装运危险货物时,使用单位应提出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报发送铁路局批准,槽罐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须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程。移动式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质,便于安全吊装,并能牢固地固定在货车上运输。
第十二条 每件货物的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有正确表明货物名称的危险货物品名。
第三章 托运和承运
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保证托运的货物包装、标志正确,适于安全运输。在运单右上角,托运人应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同一货物如有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的其他名称,根据托运人的需要,可以在品名下面以括弧注明其他名称。
允许混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名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类项或配装号不同的危险货物不能按一批作零担托运。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装车和卸车时,可按一批托运。
第十五条 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能由于自发反应而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品。
对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加入足量的稳定剂或抑制剂方能办理托运。
易于发生爆炸性分散,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与铁路局商定安全运输办法,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生产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花炮、爆竹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特需制品,运输进需铁路局批准。
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装入爆炸品保险箱的除外)限按整车托运。
第十六条 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应提出危险货物品名表内规定的许可运输证明(公安机关的运输证明应是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同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发站应确认品名、数量和运达地点与运输证明记载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口盖必须封闭严密。除装卸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黄磷、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必须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外,其他的空容器是否按原装危险货物托运,由托运人自定。如按普通货物运输,容器必须倒净或经安全处理,并由找运人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原装××……,已经安全处理,无危险”。
第十八条 托运危险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托运人应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六份,铁路据以确定运输条件。爆炸品、有机氧化剂由铁路局批准,其他的由铁路分局批准。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经铁路分局、铁路局批准后,发站、分局、铁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报铁道部,一份交托运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在其他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托运。
第十九条 发站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时,应认真做到:
1·确认货物运单填写是否完整,品名、编号、类项的标记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货物包装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包装是否清洁完好;
3·确认包装上各项标志是否清晰、齐备,标记是否牢固;
4·检查核对托运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5·根据运单填写的品名,核对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备注栏有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1·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含水量在50%以上的氧化剂或浓度按重量在10%以下的各种水溶液;
2·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品名之前注有“*”符号,货物的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0.5公斤,一批货物净重不超过100公斤,经托运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
3·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化学物品,经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第四章 装卸和运输
第二十一条 装运危险货物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备注栏内规定使用敞车及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应使用毒品专用车外,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如棚车、毒品专用车不足,经发送铁路局承认并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也可用敞车运输。
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如使用铁底棚车,车站应与托运人商定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木底棚车装运爆炸品,如危险货物品表中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时,应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车。
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加强运用管理和检修工作。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装卸危险货物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详细说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需准备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注意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格按规定的安全作业事项操作,严禁倒放。破损的包装件不准装车。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桶装液体危险货物如无防磨防漏措施不准在车内卧装。顶层装不满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包装件倒塌跌落。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车内配装数种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表(附件三)的规定。
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收货人有专用线的,整车危险货物的装车和卸车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整车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及爆炸性药品、四级或气体放射性物品、液化气体罐车以及装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托运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随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备件押运。
第二十六条 对运送有调车作业限制、编组隔离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应按表1规定办理。
在同一车内装编组隔离有不同要求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有关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停止制动作用或编组隔离事项,应均按规定的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见表

第二十七条 装运爆炸品需要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应通知车辆部门对所有货车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关闭制动机,到站卸车后也应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有关关闭制动机或恢复制动作用的通知及办理情况,车站及车辆部门认真登记作成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发送的危险货物,车站应组织及时装出,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对停放的危险货物车辆,车站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零担货物中转站对中转的危险货物,应及时转出。
第五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九条 凡放射性比活度1微居里/公斤以上的任何物质应按放射性物品运输。
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制品,有核查单位签发“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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