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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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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有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例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铁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人,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走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 迅速通过;没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侯车,竺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推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 道 路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段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
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
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和管线等不
准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过。
第七十一条 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符合
要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
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仿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
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
处吊扣6个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照=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
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
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回国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1
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拮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 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 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1个
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年前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第八十三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
第八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具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具一
级的分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定。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
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
,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至5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1日增加吊扣期
限5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疏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敝、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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