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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部分)

发 文 号:中石化[1995]安字237号
发布单位:中石化[1995]安字237号
的保险办法,可参照前三款,由企业和总公司安监办协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安保基金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时,若导线成本波动,可分期摊销。
第十一条 为了解投保财产的详细情况,便于费率厘定和理赔清算,各投保企业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平均余额的帐面数字填制一份安保基金台帐,于每年3月1日之前报总公司安监办,同时抄送安惠实业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随款寄往安惠实业公司。安惠实业公司根据汇款凭证、缴纳情况表和台帐,审核确认后,返回安保基金收据,以此作为企业参加内部保险的正式凭证。
第三章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在企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安惠实业公司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理赔工作。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由安惠实业公司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总公司安监办审查后,提交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为了实现安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全年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直属企业,即凡每年在3月1日和8月15日前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直属企业,总公司按缴纳安保基金的17%返回企业,对未按期足额上缴的企业,总公司按缴纳安保基金的15%返回。所返回的基金由直属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管理,用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安保基金使用要保证为安全生产而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奖励费用,可根据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有关奖励规定,从安保基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总公司安监办组织专家或指定的咨询公司正式评估后,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所需总公司补助的资金在核定的金额内从安保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企业财产内部保险条款》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企业财产内部保险理赔细则》是本办法的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上述条款、细则的解释权归总公司安监办。如有未尽事宜,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总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外,由总公司安监办负责个性补充,并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自即日起废除。过去总公司下达的文件中关于安保基金的内容若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四)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总公司范围内石化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指建设单位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在总公司统一组织或授权下,由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或参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1.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参加全过程监督(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由安全监督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的监督工作),安全监督办公室代表在初步设计审查表和验收审查表和验收审查表签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部门验收意见。
2.投资额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委托直属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部门参加全过程监督,直属企业要分阶段及时向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汇报。直属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部门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并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备案。
3.投资额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直属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全过程监督。职业安全卫生部门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
4.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投资额在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火灾危险属甲类装置的项目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参加全过程监督。安全监督办公室代表签署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在此条件之外的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由直属企业自行组织监督、审查、签署意见。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按本规定的分级管理条款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给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包括消防和防灾内容)。初步设计审查时,由审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在上一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总公司《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投料试车工作制度》,编制的《总体开工方案》中必须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将《总体开工方案》中职业安全卫生部分报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在总公司统一组织或授权下,建设单位应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篇》中安全卫生设施、措施是否民施工完成,是否具备安全投料条件,经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十二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向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查后,报送地方劳动部门审批。报告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及安全、卫生、消防设施试生产中的标定记录,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验收。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在职业安全卫生过程监督时,由各级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规定采用“三同时”检查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检查表》是依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制度、规定等编制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的各个阶段,负责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监督的部门要按各个阶段的“三同时”检查表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每个阶段的“三同时”检查通知单,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地方政府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三同时”检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交替 整改情况报“三同时”监督部门,在下一阶段“三同时”监督检查时,一并检查。
第五章 否 决
第十七条 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中具有否决权。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的监督程序进行各阶段安全卫生监督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可上报立项、开工、试生产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未经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强行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建设和投产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检查表包括:
1.A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表》(略);
2.B表:《初步设计审查表》(略);
3.C表:《投料试车检查表》(略);
4.D表:《竣工验收检查表》(略);
第二十一条 每个检查包括检查重点、检查表格和检查通知单三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总公司范围内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
第六条 LEC评估法:
石化系统的隐患评估现阶段采用LEC法,该评估法综合考虑生产系统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E)和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严重性(C)三个方面因素。每个因素规定不同的分值(见附录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以LEC的乘积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LEC值越大,隐患的危险程度也越大。
第七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实事求是地按LEC评估法进行打分评级,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
3.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分级,安全监督办公室对国家级和总公司级隐患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做出总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八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主管技术发行部门按《中国石化总公司技术履行暂行管理办法》,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总公司计划部审批,如需总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国家级、总公司级隐患项目,需同时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审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需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十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施建议计划,参加总公司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二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级
第十三条 根据石化行业的特点和事故隐患治理经验,按照危险性的程度,将隐患分为五级。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分级表
见表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管理,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推”(班组和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总厂)。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4.企业主要领导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1.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2.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国家级和总公司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1.国家级和总公司级隐患治理项目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公司(总厂、厂)级及以下级别事故隐患项目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由公司(总厂、厂)组织。
3.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二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请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
4.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5.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要按季、年上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季报为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第七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的范围:
经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评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总公司级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可提出补助申请,报安全监督办公室审查平衡,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
1.国家级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补助;
2.总公司级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0%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隐患治理项目,应先投用自筹资金,总公司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拨款,跨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第二十条 不属于补助范围:
1.没有在安惠实业公司投保的设施(设备)隐患;
2.没有按规定数额交纳安保基金的单位的隐患项目;
3.办公设施、生产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正式投产3年内发现的隐患;
5.属于大修、更新、扩建项目(无论成套装置、单体设备或建构筑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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