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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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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发布单位: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属技术监督规程》对电站锅炉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引用执行。
第40条 对缺陷的处理这里只做了原则的程序规定。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对缺陷的性质和范围进行确定,包括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分析其原因和程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理;在此只对6种必须进行更换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三节 检验结论
本节共2条。
第41条 内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和停止运行四档,依次由高至低地反映出锅炉的实际安全状况。
“限制条件运行”这一结论只限用于降低运行参数和缩短内部检验周期这两种情况。
本《规则》取消了原来的“报废”结论。因为锅炉是否有价值需要进行全面的经济分析和比较,而这一工作不是定期检验的职责,而且定期内部检验后也不能直接得出“有无修理价值”的判断,所以“报废”结论是不合适的,予以取消。
第42条 检验结论依据,规定了各种检验结论的限定范围。锅炉内部检验后如何下结论,这一点很重要,若不统一规定将会引起混乱,出现检验结论不能正确反映锅炉实际安全状况的问题,因此本《规则》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
另外,锅炉检验结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检验员综合考虑、分析后确定,能否准确地下结论,反映出检验员的实际水平,即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经验,故要求检验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
第三章 外部检验
本章共11条。
第43条 外部检验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
由于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所以其检验方法是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和设备的作用、动作、灵敏情况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这些装置和设备的功能切实能保护锅炉的安全。但要注意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出现危及锅炉安全的情况,这需要检验员具有一定的锅炉运行基本知识。
第46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检查,是检查使用单位对锅炉的管理工作是否能满足锅炉安全运行的需要。要提高我国锅炉的运行水平,提高对锅炉的管理水平是前提基础。
此方面主要检查的是:以前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目前的司炉人员情况、各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环境和附属设施情况等内容。
第47条 锅炉本体检验方面。要求检验员对锅炉本体可能检查到的承压部件、密封装置、膨胀指示器、耐火保温、承重装置等进行宏观检验,看其是否有异常或影响安全的情况。
第48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检验这些附件、装置的数量、规格、安置情况,以及试验它们的功能。功能试验又是其中的重点。
1. 安全阀:按照《规程》规定,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即为自动排放试验;但《规程》也允许在校验台上校验安全阀,此时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查安全阀的密封性和阀芯是否锈死。采用何种方式应由检验呐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尽量进行热态校验,即自动排放试验。
对于控制式安全阀,功能试验应包括控制源和控制回路在内。
2. 压力表:要对压力表的连接管进行吹洗试验,检查连接管是否畅通,压力表是否能正确指示。
3. 水位表:要对水位表进行冲洗试验,检查汽、水连管是否畅通,水位表是否会指示假水位。
4. 水位示控装置:要对水位示控装置进行模拟功能试验,试验的项目为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检验这些功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 温度仪表:无功能试验项目,检验其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要注意计量校验的有效期。
6.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对装有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的锅炉可进行功能试验,以证实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要对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主要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 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按《规程》规定室燃锅炉(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必须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对其进行功能试验,检验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灵敏、可靠。
9. 防爆门:不能进行功能试验,只能宏观检查其是否完好。
第49条 辅机和附件是指排污装置、给水系统、循环泵、吹灰器、燃烧系统和热水锅炉的集、排汽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主要是进行宏观检验,对排污装置要进行排污试验,检验是否畅通和有振动。
第51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不好是目前我国锅炉运行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规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检验要求。主要是检查水处理人员资格、工艺、记录、设备运转等,必要时现场取样检查。
第52条 外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和停止运行三档。
这里的停止运行并不完全意味着锅炉必须要进行大修或已不能使用,有些缺陷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或个别关键仪表需立即更换。所以检验员在做出停上运行结论的同时,还应明确下一步的要求。
第53条 外部检验结论依据。能否正确地做出检验结论,是对检验员能力水平的考验。与内部检验不同的是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下检验结论的原则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停炉的尽量不停,不能保证安全的则必须停炉。
第四章 水压试验
本章共7条。
第54条 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是锅炉水压试验能顺利进行的保障。准备工作大致为技术准备和试验条件准备两方面。
技术准备是指要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特别是查阅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等资料,了解锅炉的使用情况,掌握锅炉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
试验条件准备是指对水压试验的设备、环境、用水等条件的准备,一方面保证水压试验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另一方面保证锅炉在水压试验中不会受到损坏。
第55条 锅炉本身能否进行水压试验的前提条件是应先进行内部检验(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除外),内部检验不合格不能进行水压试验,当承压部件因严重的腐蚀或磨损减薄时,应事先进行强度校核计算,避免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安全和损坏锅炉的事故。
第56条 本条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与《规程》规定一致。在定期检验中,大部分锅炉的水压试验是整体进行的,若个别承压部件单独试验时,其试验压力按《规程》确定。
第57条 本条是依据原劳动部劳字锅局[1997]31号文的规定,对低于额定工作压力运行锅炉的水压试验压力的确定进行补充规定。
第58条 本条规定了水压试验的基本程序,以统一做法。在水压试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升压速率应缓慢,而对缓慢的程度会有不同的认识,考虑到高参数和低参数锅炉的差异,这里只规定了两个升压阶段的升压速率界限,检验人员和试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2. 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锅炉定期检验的水压试验一般是整体进行的,产生压降的因素较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规则规定了允许的压降值。但必须指出:出现的压降决不能是因为承压部件损坏而产生的。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是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的,因为检验员难以排除承压部件本身的渗漏、变形造成压降的因素。
第59条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与两个《规程》是一致的。而水压试验的结论也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第60条 凡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此时,应查找原因并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合格标准前三项的情况,应进行修理,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而当发现是由于锅炉出现残余变形而不合格的,必须慎重对待。因为出现了残余变形,说明变形部位材料已经屈服,必须做进一步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后也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5条。
第61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人员应认真、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相应的数据报告(如:探伤、测厚等报告)均应一并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以保证锅炉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同时检验人员还应该提醒锅炉使用单位保存好锅炉技术档案。
本《规则》以提示的附录1~4确定了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各检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第63条 有机热载体炉内的介质不是水,而是诸如联苯混合物等有机介质。原劳动部于1993年颁发了《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但尚没有相应的检验规则,因此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 本《规则》及其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郭元亮、尹学军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于惠君、薛斌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炜、李晓江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王世江
上海电力公司:施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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