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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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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发布单位: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验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3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三章 外部检验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五章 附则
附录1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附录2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附录3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附录4 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 移装锅炉投运前;
3.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11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12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 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 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 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 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 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14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17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18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 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 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 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 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取表面探伤;
(3) 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4)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 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 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 管子:
(1)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 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 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 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 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 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 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19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 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 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 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 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 管孔和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 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 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 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 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 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 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 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 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 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 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
(5) 烟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 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 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 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 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 锅炉同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20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21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22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2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 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 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 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 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 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 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 锅炉质量证明书;
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 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 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 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 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 记录及档案资料:
(1) 锅炉技术登记簿和使用登记证;
(2) 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 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 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 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 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 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24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料变化状况。
第25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 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 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 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 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 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 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26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 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 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 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 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 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 对于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1) 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 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 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
(4) 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过波探伤复查。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 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 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 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 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等缺陷;
5. 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6. 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 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 膜式水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损坏、脱落现象。
第28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 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 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29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 定点检测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和烟气走廊管子的壁厚;
2. 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 低温省煤器管排处有无严重积灰和低温腐蚀;
4. 膜式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5. 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第30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的水渣、泥垢;
2. 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 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
第31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 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集箱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 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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