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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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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劳锅字[1990]8号
发布单位:劳锅字[1990]8号
能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第83条 压力容器的无损探伤包括射线、超声波、磁粉和渗透探伤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选择探伤方法。
第84条 压力容器的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比例,按台计分为全部(100%)和局部(≥20%)两种。
钢制压力容器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全部射线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Ⅱ级合格;局部射线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Ⅲ级合格,但不得有未焊透缺陷。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和采用铸造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射线探伤和合格标准,应符合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全部超声波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Ⅰ级合格,局部超声波探伤的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Ⅱ级合格。
第85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必须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
1.GB150中规定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
2.第三类压力容器;
3.设计压力大于等于5MPa的;
4.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6MPa的管壳式余热锅炉;
6.钛制压力容器;
7.设计选用焊缝系数为1.0的;
8.不开设检查孔的;
9.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接管的对接焊接接头;
10.选用电渣焊的;
11.用户要求全部探伤的;
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铝、铜制压力容器;
(1)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
(2)采用气压试验的;
(3)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
第86条 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探伤方法的选择要求
1.压力容器壁厚小于等于38mm时,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选用射线探伤;由于结构等原因,确实不能采用射线探伤时,可选用超声波探伤。对标准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且壳体厚度大于20mm的钢制压力容器,每条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除射线探伤外,应增加局部超声波探伤;
2.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如选用射线探伤,则每条焊缝还应进行局部超声波探伤;如选用超声波探伤,则每条焊缝还应进行局部射线探伤,其中应包括所有的T型连接部位;
3.对要求探伤的角接接头、T型接头,不能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时,应作表面探伤;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选用射线探伤。
第87条 除本规程第85条规定外的其他压力容器,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作局部探伤检查,并应满足第84、86条的规定。探伤检查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但对所有的T型连接部位以及拼接封头(管板)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经过局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焊接接头,若在探伤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进行不少于该条焊缝长度10%的补充探伤;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全部探伤。
第88条 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进行全部或局部探伤,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探伤方法进行时,其质量要求,按各自标准均合格的,方可认为探伤合格。
第89条 进行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未探伤部份的质量仍应负责。如经进一步检验发现仅属于气孔之类的超标缺陷,则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90条 压力容器表面探伤要求
1.钢制压力容器对接、角接和T型接头,应按GB150有关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1)磁粉探伤按J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进行。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成排气孔,并应符合Ⅱ级的线性和圆形缺陷显示;
(2)渗透探伤按GB150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有任何裂纹和分层。
2.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
第91条 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应按标准规定对现场焊接的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探伤;耐压试验后,应做局部表面探伤,若发现裂纹等超标缺陷,则应作全部表面探伤。
第92条 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探伤的原始记录,正确填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五年。
第93条 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和气压试验。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5-1(见下页)的规定。
第94条 耐压试验时,压力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校核耐压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度。
第95条 压力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需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并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的部位。
第96条 压力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压力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97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要求
1.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则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
3.应将压力容器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待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根据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下保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4.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受压元件及焊接接头进行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再加20℃。
5.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规定。
6.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在用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第98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第99条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
1.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安全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2.气压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具有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置换,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4.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5.应先缓漫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应根据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进行检查,其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不得在压力下紧固螺栓。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异常变形即为合格。
第100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2.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样要求作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4.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符合99条2款的规定。
5.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
6.经检查无泄漏即为合格。
第101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还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102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103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04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见附件四);
2.第三章第31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58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05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06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107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108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109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10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11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11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13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114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115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1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 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11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 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煤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1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119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12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121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2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焊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23条 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采用组合共用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第124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125条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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