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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发 文 号: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1 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肠衣加工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肠衣是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各类天然肠衣。
3 定义
3.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系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注册的肠衣加工车间、冷库及储存库。
3.2肠衣:系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产品。
3.3原肠:系指未经刮制的健康牲畜的小肠。
4 原料、辅料的卫生
4.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对原料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4.2国产肠衣原料应当来自官方兽医监督的屠宰场。供宰动物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符合人类食用,并具有产地官方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供宰动物应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和残留监控,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肠衣产品。
4.3进口肠衣原料应当来自经认监委注册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并具有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4原料应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运至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国产原肠在原料的收集期间,应进行适当的冷藏。运输原料的容器内部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进口原肠应密闭包装并保持清洁卫生,冷冻运输至肠衣加工企业专用冷库,包装应进行销毁或防疫性消毒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4.5加工用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肠衣专用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加工用盐应专库存放,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
4.6加工肠衣的其他辅助材料(如套管、压缩片、网袋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7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生产。
4.8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5 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5.1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5.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合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5.3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包装物料、化学物品等储存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5.4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地面不得有积水。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原肠处理车间应与肠衣加工车间严格分开,有独立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
5.6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7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6 车间及设施卫生
6.1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排水坡度为1—2%。
6.2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6.3排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网及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排水沟为明沟或力口盖,沟底应呈弧形。
6.4车间内墙壁、屋顶或天花板应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6.5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O;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固定的纱窗。
6.6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天花板上不得有冷凝水。车间温度控制在25℃以下。
6.7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肠衣的本色为宜。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8车间入口处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9车间入口处应设鞋靴消毒池。
6.10应设有和车间相连接并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不同清洁区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且关闭严密;卫生间设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并有排气和防蝇虫装置,确保清洁卫生。
6.11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应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坚固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消毒。禁止使用竹木器具。
6.12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并有明显的标识。
6.13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的房间或区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放在专门的搁架上备用。
7 水的卫生
7.1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企业应定期对加工用水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必要时检测余氯含量。
7.2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回流装置。
7.3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8 加工卫生
8.1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位置应设有相应标示或警示牌。
8.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应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盛放肠衣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8.3加工前后应对加工场地、工器具、操作台及时清洗消毒,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8.4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
9 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9.1用于包装肠衣的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9.2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9.3肠衣应专库存放。盐渍肠衣需冷藏保存,温度控制在0-10℃。冷库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9.4库内应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保持清洁、整齐,并定期消毒。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串味的其他物品。
9.5库内物品应与墙壁、天花板保持一定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9.6原料、成品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10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肠衣和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11 检验的要求
11.1企业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1.2企业应当建立实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的,按规定进行检定。
11.3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有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
12 人员卫生
12.1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制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从事肠衣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肠衣加工岗位。
12.2从事肠衣力口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月艮、帽、鞋,并洗手、消毒;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帽、鞋;工厂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12.3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等不同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区域人员不准串岗。
13 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要求
13.1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13.2企业应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3.3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对影响肠衣卫生的关键工序,企业应制订明确的操作规程并进行有效的监控。
13.4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纠偏措施和追溯性等内容。
13.5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3.6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3.7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3.8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3.9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保存期不少于2年。
14 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如干制肠衣),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15 本规范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16 本规范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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