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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安注委[2003]1号
发布单位:安注委[2003]1号

1目的
为严格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的培训工作,严把审核员的培训质量,以培养出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强烈的社会职责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自愿申请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向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安注委认可后,接受安注委监督管理的所有机构和组织。
3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3.1机构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有上级法人资格单位担保的二级机构。
3.2须有固定的办公与教学场所,合格的教学设备设施,具备培训活动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资源。
3.3须有经过安注委培训或认可的专职教师10人以上。
3.4须建立健全有关培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每年须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并将其文件化。
3.5须建立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确保审核员的培训质量。
3.6须采用现场教学方式进行培训,严格按安注委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课程计划安排,不得采用函授或其他方式进行培训教学。详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QPP002。
3.7注册审核员的培训应以审核员培训大纲为指导,须采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教程》为基本教材。
3.8培训人数。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并严格遵守有关培训教学规定。
3.9培训考试形式。所有注册审核员培训的结业考试,必须采用由安注委办公室统一提供的题库进行考试,考试后由监考工作人员立即封存,交由安注委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保管。具体规定详见《注册审核员考试程序》QPK001。
3.10 培训资料的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每一次培训班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记录至少保存5年,以备查询。
4工作程序
4.1由申请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4.1.1申请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是法人单位的二级单位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法人单位担保证明。
4.1.2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推荐的证明材料。
4.1.3申请机构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
4.1.4申请机构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及批准收费的证明材料。
4.1.5申请机构的管理规定,应包括:
⑴内设机构和组织章程
⑵培训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⑶培训工作程序管理规定
⑷学员投诉处理管理程序
⑸内部管理评审制度
4.2安注委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机构。若不受理,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安注委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通过审查后,派出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其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
4.3申请组织通过审查后,由安注委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资格证书,并在专业报刊杂志上公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资格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编号。
4.4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获证的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保持其资格,应在到期日前90日向安注委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
5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5.1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相应的培训能力。
5.2培训机构应严格在其批准培训的范围内从事培训活动,培训范围、培训负责人等需变更时,应向安注委办公室及时申请变更。
5.3对擅自变更培训业务范围或经年审不合格的组织机构,由安注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取消其培训资格。
5.4对于在培训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组织,一经发现由安注委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过专业报刊公告。
6本规定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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