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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安注委[2003]1号
发布单位:安注委[200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内部审核从而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满足用人单位对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用人单位内部或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经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资格。
第三条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评审、备案等管理。
第四条 内审员培训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统编教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程》。
第五条 内审员考试试题库由培训机构建立,安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将有关结果报安注委批准;安注委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 内审员资格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证书。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加盖安注委办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b) 从事2年以上(含2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实践;
c) 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d)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e)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八条 内审员资格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申请。参加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并需填写规定的内审员报名申请表;
b)按照内审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c)由培训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申请内审员备案;
d)安注委办公室与培训机构颁发内审员统一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安注委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第十条 内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a)受用人单位的聘用,承担用人单位内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和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
b)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
c)保守技术秘密;
d)接受管理机构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能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项义务,或经证实资格未能保持的,经审议后,暂停或撤销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用人单位至少应有5名以上(含5名)经培训合格取得内审员资格的内审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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