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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

发 文 号:第120号建议书
发布单位:第120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
一、实施范围
1.本建议书适用于下述一切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不管它们属于政府还是属于私人:
(a)商业机构;
(b)其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其中包括自由职业者的办公室;
(c)既不在第2条所述的范围之内,也不在有关工、矿业、运输或农业部门中实施的有关卫生的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定所提及的范围之内: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室工作的其他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
2.本建议书也适用于下述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
(a)提供个人服务的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
(b)邮电部门;
(c)新闻出版单位;
(d)旅馆和膳宿公寓;
(e)饭店、俱乐部、咖啡馆和其他消费场所;
(f)演出单位和大众娱乐机构以及其他文娱部门。
3.(1)需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的基础理论上,划分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和其他一切单位的界线。
(2)在无法肯定本建议书是否适用于某一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作出决断,或按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和实际情况的方法处理。
二、实施办法
4.鉴于各国的条件和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可按如下办法加以实施:
(a)国家立法;
(b)订立集体协议或有关雇主和工人之间订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
(c)仲裁决定;
(d)主管当局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同意的其他任何办法。
三、养护和清洁
5.工作场所、工人走动的地方、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设施以及这些地方的设备均应认真保养。
6.(1)上述地方和设备均应保持清洁。
(2)尤其应经常清扫:
(a)地面、楼梯和走廊;
(b)室内采光下玻璃窗和人工照明源;
(c)墙壁、天花板和设备。
7.清扫工作应:
(a)采用最不易扬尘的方法;
(b)在下班后进行,有特殊要求或清扫时不妨碍上班工人的情况除外。
8.更衣室、卫生间、盥洗室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设施应经常清扫和定期消毒。
9.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尽快地处理、清除或隔离可能产生不适、有毒或危险物质或可能成为污染源的废弃物。
10.应采取措施,清除其他废弃物。应在适当地方安放足够数量的盛放废弃物或容器。
四、换气和通风
11.应采取自然通风或工人通风的方式,或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向工作场所、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设施,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或净化的空气。
12.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自然通风设备或人工通风设备的设计安装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条件,按人均和小时向室内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或净化的空气;
(b)采取措施尽可能清除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或其他不适或有害的杂质,或对此进行无害处理;
(c)在固定工作地点,空气流动的正常速度应不损害该处工作台人员的健康或给他们造成不适;
(d)按情况要求,在可能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保持封闭式建筑物内空气中的一定湿度。
13.在装有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还应备有自然或人工通风设备,以确保安全。
五、照明
14.工作场所、工人走动的地方、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设施,在有人使用时,应以自然或人工的方式照明,或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以保证满足室内亮度的需要。
15.特别是应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以便:
(a)保证视觉舒适:
(i)利用分布合理、大小合适的自然采光的门窗;
(ii)合理选择和适当配置人工照明源;
(iii)合理选择建筑物及设备的色调;
(b)防止因耀眼、明暗级差过大、反光和强光直射而造成模糊和不适;
(c)消除使用人工照明时产生的一切有损视力的闪炼。
16.凡在采用自然采光获得足够亮度方面不存在太多困难的地方,最好使用这一采光方式。
17.主管当局应为不同的工种、场所以及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自然或人工照明的适当的标准。
18.在聚有大批工人或参观者的建筑物内,应安装安全照明设备。
六、温度
19.在工作场所、工人走动的地方、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公共设施内,应根据工种和气候,保持温度、湿度和通风尽可能良好。
20.不能让工人经常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条件下工作。因此,主管当局应根据气候、部门类别和工作性质,制定最高温度标准的或最低温度标准,或同时制定这两种标准。
21.不能让工人经常在主管当局认为有害健康的温度急剧变化的条件下工作
22.(1)不能让工人经常在主管当局认为有害健康的产生强烈热幅射或使室内气温急剧下降到设施附近工作,除非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缩短暴露的时间或者发给工人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服装。
(2)应安装和使用固定或移动式的屏障、偏导装置或其他适当的设备,以保护工人免受寒冷或包括太阳热量在内的酷热的侵袭。
23.(1)当气温过低有损于健康时,不能让售货员在露天柜台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取暖手段。
(2)当气温过高有损于健康时,不能让售货员在露天柜台前工作,除非提供必要的防暑手段。
24.应禁止在室内使用有可能产生危险或异味气体的取暖或降温设备。
25.当工人在低温或高温下工作时,应规定工间休息时间,或缩短劳动时间,或采取其他有利于工人的措施。
七、劳动单位空间
26.(1)一切工作场所和工人走动的地方的布置应以不损害工人的健康为前提。
(2)每名工人均应有足够的、不受堵塞的空间,以便在对健康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从事劳动。
27.主管当局应具体规定:
(a)封闭式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面积;
(b)每座封闭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不受堵塞的空间;
(c)经常有工人工作的新建筑物的高度。
八、饮用水
28.应向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或其他卫生饮料。凡有条件供应可饮用自来水的地方,最好都供应这样的饮用水。
29.(1)用于供应饮用水或其他被批准的饮料的容器必须:
(a)加盖密封,必要时应装有水龙头;
(b)贴有注明饮料性质的书写清楚的标签;
(c)不能是可以插入水舀的、有盖或无盖的的水桶、水缸或其他敞口式容器;
(d)经常保持清洁。
(2)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水杯;应提供用清水漂洗杯子的条件。
(3)禁止合用水杯。
30.(a)不是来自正式批准的饮用水供应处水不能供人饮用,除非经卫生主管部门特许并定期化验。
(b)除正式批准的供水部门采用的方式之外,其他任何供水方式均需报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31.(a)供应非饮用水的地方均应有注明非饮用水的标牌。
(b)饮用水供应系统和非饮用水供应系统之间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九、盥洗室和淋浴室
32.应在合适的地方安装足够的供工人盥洗用的合适设施,并认真加以维护。
33.(1)这些设施应尽可能包括需要时有热水供应的洗手池以及根据工作性质要求的热水淋浴设备。
(2)应向工人提供肥皂。
(3)应根据工作性质的要求向工人提供合适的洁肤用品(例如:洗涤剂、护肤霜或特殊的护肤粉)。禁止使用有损于工人健康的洁肤用品。
(4)应向工人提供最好是个人专用的毛巾或其他干燥手段。禁止使用公共毛巾,除非每次向工人提供一部分尚未用过的干净毛巾。
34.(1)盥洗室和淋浴室的用水不应对健康构成威胁。
(2)如果盥洗室或淋浴室的用水是不能饮用的,则应加以注明。
35.男女盥洗室应该分开,但在小企业里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男女不分的盥洗室。
36.主管当局应根据工人人数及其工作性质规定盥洗室和淋浴室的规模。
十、厕所
37.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足够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适的厕所,并加以认真维护和清扫。
38.(1)厕所内的便池应用隔板完全分开。
(2)如果条件许可,厕所应有冲洗的水箱、下水道、卫生纸或其他类似的卫生用品。
(3)女厕所内应设有式样合适的带盖的废物箱或如焚化炉一类的其他设备。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厕所附近有足够的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39.男女厕所应该分开,但在最多只雇有五人或只雇佣家人的企业里,经主管当局批准,可设男女合用的厕所。
40.主管当局应根据工人的多少确定男用大小便池和女用厕所的数目。
41.厕所应通风良好,其位置应选在不会带来不便的地方。厕所不应与工作场所本身、休息室或食堂直接相通,它们之间应用过厅或空地分开。通往户外厕所道路的上方应搭遮棚。
十一、座椅
42.应设足够的、供工人使用的合适的座椅,工人应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座椅。
43.只要符合工作要求,工作场所的布置应尽可能使站着工作的工人可坐下干活。
44.供工人使用的座椅应采用合适的式样或尺寸;它们应方便工作,有利于采取正确的、有益健康的工作姿势;需要时,应提供用于同样目的的搁脚凳。
十二、更衣室
45.为了使工人能够更换衣服、存放和凉干工作期间不穿的衣服,应备有衣架、柜子等必要的设备,并加以认真维护。
46.应根据工人人数和工作性质的需要,设立更衣室。
47.(1)更衣室应具备:
(a)大小合适、通风良好和能够上锁的个人衣柜或其他类似的设备;
(b)足够数量的座位。
(2)如果工人在工作时必须换穿工作服,而工作服有可能被污染、弄脏、有污迹或浸渍,那么衣柜内应有分开存放平时穿的衣服和工作服的格子。
48.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十三、地下建筑物及其他类似建筑物
49.通常有人工作的地下建筑物和无窗户建筑物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卫生标准。
50.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地下建筑物或无窗户建筑物工作的工人应该轮换,而不能长期固定不变。
十四、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或有毒物质和工艺手段
51.应采取适当的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工人不受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由于某种原因危及安全的物质或工艺手段的危害。
52.尤其应该:
(a)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行的措施,用无害或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或工艺手段来代替这些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的物质或工艺手段;
(b)主管当局鼓励采取(a)点中所述的替代措施,鼓励零售时使用没有任何危险的方法或包装,并提出有关忠告;
(c)如果不能采取(a)点中所述的替代措施,可使用封闭、隔离、通风等其他保护手段;
(d)用于监控或清除有碍环境安宁、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的物质的设备应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e)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保护工人免受因有碍环境安全、不卫生、有毒或危险物质的翻倒、流淌、外泄或飞溅而造成的危害;
(f)在使用有毒或危险物质时,应禁止吸烟、进食、饮水或化妆;工人的食品、饮料烟草或化妆品不得暴露在外,以免遭受这类物质的污染。
53.盛放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带有:
(a)符合国际公认标准和根据需要注明危害性质的危险标志;
(b)物质的名称或识别记号;
(c)在可能的范围内,关于危险物质对健康或人体造成损害时进行抢救的主要注意事项。
54.(1)虽然采取了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措施,如果工人干的活十分肮脏或者需要使用、搬运或摆弄有损健康、有害或危险的物质,或需要采用危险的工艺手段,那么,应该发给工人防护服或其他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或用品。
(2)个人防护服装、设备和用品应根据工种包括如下一件或数件物品:外套、罩衣、围裙、眼镜、手套、帽子、头盔、呼吸罩、鞋子、防护油膏和专门的粉霜。
(3)主管当局必要时应制定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的最低效用标准。
(4)如果为维护公共卫生或保障人员身体健康而需要在工作时穿上工作服或使用其他个人防护用品,那么购置、清洗和保养这些服装或用品的费用应由雇主负担。
55.如果采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或用品尚不足以完全消除有损健康、有毒或危险物物质或工艺手段的有害影响,主管当局建议补充采取预防措施。
56.(1)主管当局必要时应规定从事需要使用这类物质或工艺手段的工作工人的最低年龄。
(2)主管当局应规定接触有损健康、有毒或危险物质的工人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初检和定期检查)。
十五、噪音和振动
57.(1)应采取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工人产生不良影响的噪音(包括音响广播)和振动。
(2)应特别注意:
(a)明显减轻机器、器械和声响设备产生的噪音和振动;
(b)隔离强度无法减弱的噪音源和振动源;
(c)限制包括播放音乐在内的音响的强度和时间;
(d)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公室应有隔音设备,以防止车间、电梯、输送装置或大街上噪音传入。
58.如果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噪音和振动造成的不良影响:
(a)在可能造成危害的音响中工作的工人应佩戴耳塞;
(b)应该让可能造成危害的声响和振动中工作的工人在没有噪音和振动的场所或地方定时进行工间休息;
(c)必要时实行工作分摊或轮换的制度。
十六、工作方法和节奏
59.工作方法应尽可能符合卫生方面的要求以及工人身心健康和舒适方面的要求。
60.采取适当措施,使机械操作或提高工作速度的方法不至于造成过快的工作节奏,防止因长时间精神高度集中或完成一系列快速动作而对工人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防止产生有可能导致生理紊乱的体力或神经的过度疲劳。
61.主管当局应根据工作条件,必要时规定从事第60条所述的工作的最低年龄。
62.为了尽量防止或限制第60条所述的有害影响,应规定工间休息时间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工作分摊或轮换的制度。
十七、急救
63.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均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或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设有:
(a)自己的医务所或急救站;
(b)与其他单位、机构或行政部门合用的医务所或急救站;
(c)一个或数个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
64.(1)第63条所述的医务所、急救站、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的装备应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多少或危险的性质加以确定。
(2)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内的药品和器械应存放在无菌的条件下,妥善加以保管;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每月至少应检查补充一次,或必要时用后立即进行补充。
(3)每一急救柜、急救箱或急救袋均应附有关于紧急情况下如何进行抢救的简单明了的说明书,并以明显的方式注明根据第65条指定的负责人的姓名。里面的药品和器械均应仔细地贴上标签。
65.医务所、急救站、急救柜、急救箱和急救袋均应容易识别和随时找到,并由能够按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抢救的人员专门负责。
十八、食堂
66.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设立供工人用餐的食堂。
67.(1)食堂内应有足够的座位和桌子。
(2)食堂里和紧告食堂的地方应有领菜加热用的装置以及凉水和热水的供应点。
(3)应设有带盖的废物箱。
68.(1)食堂应同存有有毒物质的地方隔开。
(2)禁止穿已被污染的工作服进入食堂。
十九、休息室
69.(1)如合适,应根据工作的性质、条件与环境,设立休息室,供上班时需要作短暂休息但又不具备其他便利条件的工人使用。开辟休息室主要是为了满足女工、从事繁重劳动的工人、从事上班时要求作短暂休息的特别工种的工人或者倒班工人休息的需要。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在适当条件下授权主管部门,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规定设立休息室。
70.这类休息室至少应包括:
(a)根据气候条件布置的房间,以减少冷或热造成的不适;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c)足够数量的座位。
二十、平面图和建筑
71.供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使用的新建筑物的图纸,以及这些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原有的建筑物的需要重新翻修和增加新设施的图纸,应该尽最大可能符合本建议书的规定,并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上报主管当局批准。
72.图纸应提供充分资料,特别是关于:
(a)工作场所通道、正常出口、紧急出口和卫生设施的位置;
(b)工作场所和紧急出口的大小以及门窗尺寸和门楣、窗台和高度;
(c)地面、墙体和天花板的类型;
(d)凡可能产生或排放出足以影响工人健康、安全或舒适的热量、蒸气、气体、粉尘、气味、亮光、噪音和振动的机器和设备,以及为消除这些危害而建议采取的措施;
(e)取暖和照明的方式;
(f)机械通风设施;
(g)隔音、防潮和调温方法。
73.主管当局应要求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修改图纸,以便符合建议书的各项规定。
7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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