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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 文 号:工信厅装[2010]64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6-01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报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三)行业标准申报单;

  (四)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1)。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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