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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国家电监会3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01
实施日期:2005-01-01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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