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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9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3-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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