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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9日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发 文 号:电监会11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12-01

  第四章 电力市场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力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主体申请进入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并履行电力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三)具有符合电力市场要求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条 电力市场主体申请进入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二)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五)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电力市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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