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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2日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15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6-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许可机关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二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许可机关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许可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注册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许可机关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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