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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发 文 号:电安生〔1995〕687号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发布日期:1995-11-14
实施日期:1995-11-14
反馈事
故信息。
12.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装备、新材料的鉴定;并在电力生产
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机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发生事故后,有机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机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
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五十条 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承包电力企业发包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4.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
1.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
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
方可持证上岗。
8.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
时整改。
9.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
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规定时,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雇用临时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十七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带胸卡上岗。
第五十八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电力企业值班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上,应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五十九条 禁止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
应在有经验的职工领导或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 电力生产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劳务)。电
力生产企业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劳务)。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均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征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要实行倾斜政策,如行动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管理、后勤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 主管单位每年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把所属单位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确定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网、省公司的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其来源为应付工资。
第六十五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目标、特殊贡献、千项操作无差错等奖励。
第六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网分司至少两个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电力部授予特殊奖和荣誉称号。
第六十七条 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以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实行罚款;
1.死亡事故罚款3~5万元/人;
2.对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网、省公司自行制订;
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罚款标准,由电力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4.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加倍罚款。
第六十九条 企业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事故罚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罚款上交上级财务部门,纳入应付工资账户,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事故罚款不得列入成本。
第七十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事故单位上交的事故罚款,应向事故单位返回50~70%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或安全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各级领导(含副职)安全工作不到位,且整改不力者,应追究责任。
安全第一责任者离任时,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其在职期间是否有严重失职工搞“短期行为”,使企业安全基础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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