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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发 文 号:[1988]水电电生字第4号
发布单位:[1988]水电电生字第4号
还可编写或摄制有关安全、工业卫生和消防方面的书籍、图片、幻灯片和录像,设置安全教育中心(室),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增设安全技术知识专业课程,在实习课中,应学习部颁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条例及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习惯养成教育。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电力生产的合同工、临时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也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证电力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是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进行等各阶段的共同任务。因此,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共同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监督。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各阶段成绩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应达到:
1·电网结构合理,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到生产运行等各阶段都有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各部门都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监察检验机构,监督“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的贯彻。
5·能及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所反馈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信息做为全过程改进安全、提高质量的主要依据。并及时改进。
第四十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应做到:
1·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和部颁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听取生产部门意见,满足生产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生产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2·设计部门应按规定编写《安全和劳动卫生》专篇,对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暑降温、防腐蚀、工业卫生等都应有完善的措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时,各级审查人员应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4·设计部门要及时吸取生产中反馈的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必要时修改设计标准。
5·设备购置合同签定后,必要时生产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分别派出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到制造厂对订购的设备生产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现场监造。
第四十一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做到:
1·一切设备和建筑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制造厂说明书进行。
2·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劳动卫生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执行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的不验收,没有取得生产单位发给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能试运行。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的机组不能投产。
4·新建、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5·改建、扩建工程影响生产设备系统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应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十二条 生产准备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上级单位即应按部颁规定提高配备生产人员并组织培训。
2·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现场规程制度和技术管理基础资料,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通过考试合格。
3·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指派有关人员参加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新设备试运前应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第四十三条 设备投产运行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火力发电设备移交生产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运行的好坏做为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安全质量评比的主要依据之一。
2·在新设备移交生产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生产单位移交各种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备品配件、专用试验设备和工器具等。
3·不断通过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定期故障分析,及时掌握设备部件的磨损和老化规律,搞好更新改造工作,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要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和技术进步,不断修订、充实现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4·设备检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5·要开展现场培训,定期轮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6·各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的设施,应同生产设施一样,及时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
7·对事故、障碍、异常要认真对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八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安全例行工作:
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上班(开会)前结合当班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下班后总结当班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安全工作好的人和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
安全活动日。每周固定一次安全活动,由分场(工区)主任统一安排,根据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活动。
监督性巡视。各级领导人员要定期深入现场查岗,检查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贯彻及设备缺陷管理等情况。监督性巡视除白天进行外,还应在夜间、节假日期间,尤其是在后夜进行。
定期试验维护检查。各单位运行部门应根据各类设备的特殊要求,按值编制每月、每日设备定期维护、试验和备用设备切换项目日程表,并严格执行。
检修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缺陷。每年组织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一次。查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安全思想;查缺陷和隐患。
各单位还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事故规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普遍的和专业、专项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分析。各网、省局,各基层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加以上改进。
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察例会。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召开例会一次。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监察活动。各网、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
第九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是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反事故斗争的重要方法,其内容包括事故对策,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监察、生技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经局(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按项目内容、性质,在本单位大修、更新改造和成本费中优先安排。
第五十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各企业每年都要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安措计划”)。其内容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安措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生产领导组织审查,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经局(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安措计划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列入单位的实施计划。
第五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经批准后,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按季、年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第十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不论采取那一种承包形式,在合同中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企业基层单位或职工承包本企业生产任务的安全要求:
1·承包发供电任务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不许超负荷运行或使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硬撑、硬挺,拼设备,该停不停应修不修。
2·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保证质量优良。不许为了片面追求缩短工期或减少费用开支,随意削减工程项目,不执行安全措施,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由外单位或由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包括服务公司等,承包本企业生产工作或工程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持有上级劳动部门合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2)能准确执行发包方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4)接受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和质量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误触、误碰、触电或其它事故的任务,应由发包方共同制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只有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允许到外单位承包工程。
第五十八条 由企业领导的集体或服务公司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的范围,也应配合安全监察人员,建立安全网,开展安全活动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及安全信息反馈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和其他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坚持“三不放过”。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运行、检修、设计、施工安装水平及设备制造的可靠性创造条件。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收集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技术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比较典型的事故应进行录像;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责任,采取防止事故的对策。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保证准确及时上报。
第六十二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对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邀请派人参加调查。
第六十四条 为了全面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除了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如设计、制造、修造、安装和科研等部门,必要时应邀请他们派人参加调查。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六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致造成事故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奖励可分为:表扬、奖励、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经济处罚可分为:免奖、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十六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奖励制度或奖金分配原则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奖的首要条件:安全责任大和贡献大的奖励高于一般的,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大机组值班人员高于小机组值班人员,直接参与安全管理的技职人员高于一般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生产单位安全奖励应设立:长期安全无考核事故记录奖、特殊贡献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和综合奖。各网、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奖励条例。也可根据地方的情况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奖。奖金由网、省局的安全奖励基金(包括从利润基数留成和超额利润留成及其他超产奖中进取)支付。
第六十八条 对保持长期安全考核事故记录的大容量的主力发电厂和供电局,以及在安全上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部授予特殊奖,奖励办法另订。
第六十九条 在综合奖中,安全部分的奖金额一般不应低于40%。其他超产奖、省煤节电奖等都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十条 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出的奖金外,还应严肃处理。事故未查明作出结论者,暂停发奖,在查清后再决定补发或停发。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以适当的形式总结表彰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网局每两年一次,省局每年一次。
第七十二条 发生特大事故和未完成事故率指标的网、省局由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单位,由网、省局制定考核办法处罚。
第七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事故经过分析确认责任属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有关责任单位施行罚款,并给予责任者应得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各项事故扣罚款应用于安全奖励或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费用,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三章 现代化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实现安全装备现代化,安全工器具现代化和安全管理现代化。
第七十七条 实现安全装备现代化。主要有:
1·主力发电厂的大型机组和超高压枢纽变电所站应逐步装设安全监控装置、巡回检测自动记录装置和各种主要运行参数的自动记录装置与故障录波器等装置。大型锅炉应设灭火焰监测等保护装置。
2·高压配电装置应设具有“五防”(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误拉、误合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合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的闭锁装置。
3·结合五项技术监督(金属监督、化学监督、热工仪表监督、电气仪表监督)和其它测试手段,开展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研究,为实现在运行中诊断设备故障创造条件。
4·研究综合治理尘、毒、噪声、高温、静电等措施,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生产工艺或繁重手工劳动应改革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作业,不断改善现场劳动条件。
第七十八条 实现安全工器具现代化。主要有:
1·输电线路检修要普遍采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2·研制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系统的验电器,携带型接地线,带电作业工具和登高防止高空坠落等工器具。
3·进一步改造革新,使其它各种安全工器具达到轻便化、机械化、电气化。
第七十九条 实现安全管理现代化。主要有:
1·逐步实现从基层企业到网、省局和水利电力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实现电子计算机网络化,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加速安全信息的反馈和交流。
2·吸取国外可靠性管理及安全系统工程方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多年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电力工业安全管理系统。
3·研究人机工程在电力生产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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