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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航空航天工业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 文 号:航法[1990]934号
发布单位:航法[1990]934号
,在施工前按施工程序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属于外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应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要求,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厂房、道路、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对查出的危房建筑列入计划整改。
第三十二条 供应运输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做好物资储运和车辆运输及厂内交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管理好易燃易爆、化学剧毒物品,严格发放制度。
(三)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四)采购、供应、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品。
第三十三条 保卫(公安)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条例,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二)负责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做好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将安全技术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会同安技等部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负责支付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费用。
(二)及时通知安技部门对进厂的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行政福利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取暖设备和液化气站等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安全状态。
(二)负责供应符合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因工负伤的职工认真治疗,作出伤害程度的鉴定,确定休假天数和出具医疗终结证明,并及时通知安技部门。(二)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向安技部门发出检测报告。
(三)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负责职业病的普查、诊断、治疗和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院、局、基地,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凡执行本制度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不执行本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应负失职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部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第三机械工业部1978年12月颁发的《工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原第七机械工业部1982年4月颁发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科研)责任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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